苏州流浪狗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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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具有危险性的,如果在公共场所遇见的,可马上报警处理;如果在非公共场所遇见的,可告知所在地公安(城管、民政)部门处理。对狂犬和正在追咬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当场击毙。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处置、诊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未佩戴犬牌、由限制饲养犬只出户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出放犬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犬只,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收缴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标牌和收回养犬许可证。

本条例所称危险犬只,是指犬只出现狂犬病疑似症状、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多次受到治安处罚记录等情形的,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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