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养狗需要养狗证吗?
养狗需要办理养犬证的。在城市饲养犬只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
养犬人应当在每月20日之前携带犬只,到当地犬类管理服务站缴纳当月的犬只管理费,办理犬证年审,同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类标识牌”。养犬人必须将“养犬许可证”和犬类标识牌固定在犬只的明显部位。
养犬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养犬人应当严格按照限定豢养犬只,不得豢养大型犬、烈性犬,不得豢养除本单位外其他单位用于缉私、公安、检疫、监护等特殊用途的犬。
犬类管理服务站应当依据《犬类管理服务站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养犬人应当依据《南宁市犬类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时交纳管理服务费用。犬类管理服务站应当依据《犬只疫病免费免疫规定》,为豢养犬只实行免费免疫。
养犬人应当恪守犬只饲养规范,不得豢养列入禁养犬类的犬只;不得在饲养区域豢养犬只;不得豢养除工作犬以外的多种犬只;不得豢养残障犬只;不得豢养危险性犬只;不得豢养未经免疫且有潜在疫病的犬只;不得豢养未进行噬血检查的犬只;不得豢养患有重大疫情的犬只;不得豢养已感染狂犬病的犬只;不得豢养未经解剖的狂犬病犬尸。
犬类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开展养犬登记服务中,应当身着明显的工作服装,佩戴值勤标识。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求私利。
在养犬人居住地应当设置豢养犬只专用合用场地,供养犬人豢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豢养于专有合用、封闭区域之内,并使用犬用拴(笼)、栓,避免惊吓、妨碍、伤害他人和造成环境污染。
养犬人不得随意抛弃饲犬,应圈(笼)饲养或拴养,不得放养犬。养犬人不得因豢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损坏花草、树木、绿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彻底消毒义务,犬尸应委托犬只诊疗机构或无害化处理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不得售卖给他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严禁放养。养犬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污染公共场所和环境,不得毁坏公共设施,不得扰民和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