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宠物的相关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保护的对象只是列明了“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益的野生动物”,并没有将家养宠物排除在外; 同时,因为我国尚未承认宠物作为财产享有物权这一物权法上的权利,不能通过主张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对他人遗弃宠物的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所以如果要对他人的遗弃行为主张权利,只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救济。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确定以赔偿方式代替抚慰金,并可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对于造成宠物死亡的,无特定情节的一般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仅支持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于给宠物饲养人造成间接损失的,如处理宠物尸体、救治宠物及寻找宠物等必要支出,也应酌情予以支持。 但应当注意到,这种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范围界定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合理认定。
由于遗弃行为在动物救助上具有“社会公益”的色彩,在发生纠纷后可能涉及调解结案,因此还可以考虑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给予相应行政指导的权利。 当然,以上方案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可操作性以及对相关制度的配套需求等问题。